2026年6月7日上午,辽宁大学麻豆av
副院长(挂职)、北京外国语大学麻豆av
副书记张燕龙副教授做客吉大法学学术茶座第168期,为麻豆av
师生带来题为“‘穿透式’刑事司法的应用场景及界限”的学术讲座。讲座由麻豆av
王充教授主持,麻豆av
郑军男教授、陈劲阳教授以及麻豆av
部分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。

张燕龙副教授首先阐述了选题背景,指出“穿透式”概念最早起源于金融监管领域,用于解决资金流向隐蔽、多层嵌套等问题,随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诉讼、民商事审判和检察监督领域,如今已进入刑事司法审判体系并呈现明显推广态势,其特点是预设了现象与本质的对立及对本质的探寻。
张燕龙副教授分析了穿透式思维在刑事司法中愈演愈烈的三大根源:一是我国刑法犯罪实质概念的影响,“社会危害性”理论使得司法实践天然倾向于“实质判断优于形式判断”;二是“实质刑法观”“实质解释论”等理论概念的误用;三是经济犯罪、金融诈骗、财产犯罪等领域,犯罪手段日益隐蔽、法律关系日趋复杂,办案人员需要相应思维工具“去伪存真”。但这种泛化应用也带来了概念模糊易被滥用、实质入罪倾向明显、刑民法律关系陷入理论困境等问题。
随后,张燕龙副教授构建了穿透式刑事司法的应用场景分类框架,将其分为犯罪事实的穿透和法律关系的穿透两大类,具体包括意图的穿透、行为的穿透、损失的穿透、法律关系四大具体应用场景。在划定“穿透式”刑事司法边界部分,他提出核心原则是权力制约,既要受公民基本权利限制,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入,也要受立法权、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力制约。具体应坚持四项标准:第一,坚守罪刑法定原则,不能将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绝对化,警惕“套路贷”“非法集资”等中间概念“借道”;第二,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明确“违约≠犯罪”,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排除刑法介入;第三,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,仅可穿透著作权登记、私募基金备案等仅具形式意义的权利外观,不得轻易穿透表见代理、善意取得等涉及信赖保护的真实权利外观;第四,严守司法权与立法权界限,司法机关在法律模糊地带应保持谦抑,不得通过穿透式解释僭越立法权。
张燕龙副教授重点阐述了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“无违法则不穿透”适用规则,主张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基础,认为刑事违法性等于一般违法性加可罚的违法性。具体判断时,首先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,排除内部规定、公序良俗和单纯违约;对于欺诈等难以直接判断的行为,补充适用侵权责任标准,只有构成民事侵权的,才有进一步穿透认定为犯罪的可能。最后,他结合帅某骗保案、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案、郭利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,演示了上述规则的具体应用,并坦诚指出当前研究中存在的循环论证、新型案件定性困难、经济犯罪体系混乱等遗留问题,强调刑法作为保障法,应尊重私法自治,不得已才介入,不能将穿透式思维作为常用手段。
在与谈环节,陈劲阳教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指出,实践中事实层面的穿透相对容易,但实体法层面的穿透非常困难,穿透的边界问题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和当事人权益。郑军男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分析了穿透式思维产生的根本原因,指出我国采用大一统刑法典模式,经济犯罪大量使用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,导致法官不得不依赖前置法判断行为性质,严重冲击了罪刑法定原则。路军教授谈到,大数据技术在侦查阶段的事实穿透应用已非常广泛,但侦查阶段的事实穿透不能直接等同于司法阶段的法律穿透,同时强调未来法律职业必然走向高度专业化,法律人还需掌握经济、财会、金融等交叉学科知识。
最后,王充教授作了总结发言。他表示,张燕龙副教授的讲座既梳理了穿透式司法的理论脉络,又结合了大量实践案例,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。讲座内容深刻、论证充分,学术气氛浓厚,讨论热烈,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。
